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艳照门闲话(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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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《东方日报》2月2号的报道: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接受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,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,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,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。次日,《新文化报》的报道:就香港艳照一事,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“提醒网民,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,‘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,尽量不要动,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’。” 艳照门事件,中港两地警方如是反应。 吉林警方的态度并无奇特之处,对网络信息一如既往的提防乃至敌视,这次表态虽使用了阻吓性语气,也未见下了多少实在功夫。 奇特的是香港警方,如果说对制止艳照流传、缉捕元凶束手无策可以归结为技术上的问题,那么在法律公器的使用上,就大大出乎意料。投入十九名警员,拘捕八人,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尚在其次,个别新闻发布官的表现失当更在其其次,而作为全港总捕头身份,邓竟成先生这种擅自对法律的外延性解释,问题极大。 以邓竟成的观点,不雅照的危险性与军火、毒品同等,而市民可能被捕的原因,仅仅是“藏有”!试问邓先生:所谓“不雅”,是依据什么尺度——人类有可能进行的性行为中的哪一级别来进行界定?别告诉我们,您所指的是足以令人不安或反感的图象——有些人仅仅是看见接吻就很反感很不安(如阿娇,笑),有些人对变态行为却安之若素,甚至啧啧叹赏——不同的人自有不同尺度,您邓先生本人固有个人的尺度,而您的发言却颇有把个人的尺度作为警界的尺度嫌疑,这问题就大了。 同理,“大量藏有”,究竟何谓“大量”?十张?一百张?一千张?一万张?十万张?假如十张以下不算“大量”,那是不是可以认为藏九张就不涉发布或售卖之嫌?并没有“发布及售卖”艳照的陈冠希于此次事件中,本来既是受道德谴责者,亦是受法律保护者,若以“大量藏有”论,岂不是第一个要抓的就是他? 淫亵图象当然可能为祸社会,但它与军火、毒品相比较则复杂太多。所谓淫亵图象,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明晰的界定?打击这种为祸社会的犯罪,是否可以仅凭“可能涉嫌”而肆意进行?仅凭游移不定、模棱两可的“可能”便受审查、被定罪的可能,居然会出现于素称“法治之区”的香港! 按照邓先生的逻辑、再假定,男性性器官是不雅之物,好,那么“藏有”性器官的全港的男性市民岂不应该全体去势,以免“可能涉嫌”犯露械之罪?我们可以肯定,露械是不雅的,但以“藏有”性器官而入罪,岂不荒唐? 如果不幸邓先生的观点有效成为香港司法条律,那么,,则很可能有一天,警察会带着镣铐手枪破任何一家之门而入,理由是,这家涉嫌“藏有大量不雅照片”,所有照片不管“雅”或“不雅”(包括可能存在的夫妻间亲热图象)统统带走,所有个人隐私皆赤裸裸暴露于审核部门放大镜下,并很可能亦因审核部门的口味而获罪。 这并非危言耸听或者抬杠,真正的法律,又何惧危言耸听或抬杠? 若邓先生的一家之言不能成为法律的外延性解释,那么俺强烈质疑邓先生的专业素质及能力。难以置信,对于素称“法治之区”的香港,作为一方警界首脑,邓先生信口开河,其常识与表述能力是那么差劲,“令香港司法蒙羞”这七字,俺认为是恰当的评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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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天台 发表于 2008-2-23 6:42:00 | 阅读全文 | 回复(2) | 引用通告 | 编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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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艳照门闲话(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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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魂兮归来吧,怀念老贼同学。。 |
| 卜拾氏发表评论于2008-2-29 13:31:00 | 个人主页 |返回 | 删除 | 回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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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艳照门闲话(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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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靠,俺又不是挂了…… |
| 天台发表评论于2008-3-9 3:59:00 | 个人主页 |返回 | 删除 | 回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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